受教育权保障需实现三维跃升-中国教育新闻网 - 九游
围绕受教育权,教育法典编纂应推动教育法律关系从单一化的一般性关系,向普遍与特殊并包的复合式教育法律关系转进。一方面,法典编纂应持续对一般性教育法律关系进行调整,守住全民普惠教育的法治底线;另一方面,还应明确诸如家庭教育、民办教育、专门教育、老年教育等教育关系中的权利边界与义务范围。通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拓维,塑造全域覆盖、权义清晰的复合式教育法律关系新格局,充实受教育权保障的法理内涵。
适用场景革新
拓展虚实共生的权利保障新场域
权利实践场域的迭代升级关乎权利保障方式与实现形态的变化,受教育权更是如此。在传统教育法治模式下,受教育权的保障主要锚定实体教育场域,以线下面对面授课、校园规范化办学、国家财政经费与硬件设施等物质性保障为核心规制对象,形成了以实体校园为主要载体的权利保障模式,该模式贴合传统制度化教育发展需求。 [...] 塑造复合式教育法律关系新格局
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关系的法律化体现,是行使、实现受教育权的外在形式。我国教育法治体系以公立学校的学段教育为主要规制对象,其所展现的多为一般性教育法律关系,指向的是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义务调整。这种单一化的法律关系格局,适配了传统制度化学校教育的发展需求,但在教育高质量发展与多元教育样态并存的当下,该法律关系格局的局限性逐步显现:现行教育法规范对家庭教育、民办教育、专门教育、老年教育等教育样态的法律关系调整较为薄弱,尚未形成全方位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系。
《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(2024—2035年)》强调教育工作要“深化改革创新、协同融合”。打通不同教育样态间的法治保障“壁垒”,为教育法律关系拓维提供规范依据,是促进教育公平、提高教育质量的基本前提。 [...] 《教育发展“十五五”规划》明确提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、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总体部署,强调教育发展的整体性、贯通性与包容性,这对受教育权规范配置体系的均衡化提出了更高要求。传统的教育法规范架构,难以统筹适配全学段、多类型教育协同发展的现实需要。
教育法典的体系化建构,核心要义在于整合分散规范、统一权利秩序。受教育权的规范布局转型,需对标教育强国建设需要,实现权利保障的体系化和规范供给的均衡化升级。在总则建构层面,确立受教育权保障的一般性规则,统一界定权利的保护范围、义务主体与保障原则,承接宪法基本权利的规范效力。在分则建构层面,立足各学段、各类教育的差异化特征,配置精细化、分层化的受教育权保障条款,缓释不同学段、不同类型教育的权利规范配置失衡的结构性问题。同时,系统梳理各类教育规范,理顺“学段贯通、类型融通”的权利规范配置逻辑,使其适配于现代教育多元发展和终身学习发展趋势,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形成夯实权利规范基础。
法律关系拓维
塑造复合式教育法律关系新格局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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